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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适龄公民不尽责 全民义务植树法规遭遇尴尬

 



 
 

  中新网3月13日电 198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这是中国惟一的一部规范适龄公民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法规。法制日报报道指出,但长期以来,适龄公民的法律尽责率却不足50%。

  沐浴着春风,3月12日,第28个植树节到了;至今年,始于1982年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在中国也已开展了25年。

  25年前的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次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尔后,江西、广东、湖南、安徽等9个省区还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法规。

  决议要求:“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的要求,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随着决议的出台以及办法的实施,义务植树实际上成为了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然而就是这项法定义务,在执行中却被大打折扣。

  据专家介绍,仅在北京,600多万符合义务植树条件的公民中每年就有一半人未履行植树义务,以一年一人种3棵树计算,北京每年就少了一片约900万棵树的树林;在山东省的烟台市,每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适龄公民没有履行植树义务。二十多年来,烟台人共少植树一亿多棵。

  如果说北京与烟台只是两个个案,不足以说明全国的情况,那么,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相关情况调查》则证实了其严重性。

  这项调查显示,适龄公民的法律尽责率只有45%。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法定义务大面积落空的呢?

  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周力军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四大原因不容忽视。其一,宣传工作不到位。周力军说,据抽样调查,在全国还有不少适龄公民没有把义务植树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来看待,如对义务植树是否为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回答正确率只有33%。其二,组织工作不够落实。调查情况表明,每年都能组织适龄公民参加植树的单位为64%,有时组织的单位为26%,从未组织的单位占10%。其三,管理存在死角。周力军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许多适龄公民因其所在单位流动和不确定因素,形成义务植树无人管理的状态。他说,据他们的调查结果看,个体工商业者、无固定单位和职业者,他们的尽责率分别为10%、5%和8%。其四,实施办法确定的法定植树义务的组织单位,即各级绿委办力量十分薄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省(区、市)绿委办仅有专职人员97名。地(市)、县级绿委办大多形同虚设,只有一块空牌子,没有专职人员。

  周力军特别指出,除了以上这四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全民义务植树法规实施了二十多年从未修改过,严重滞后的法规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周力军说,实施办法出台于1982年,当时正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眼下20多年过去了,我国整个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有1.2亿人,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这1.2亿人基本上都属于应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人群,但是,实际上是处于不能履行而又无法监督的状态。还有,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已开展了20多年,许多城市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周围较容易绿化的地方都种上了树,现在再要植树就要到相对较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地方去,对于城市普通市民来说,要履行这项法定义务也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据介绍,几年前,全国绿化办就已开始着手修改实施办法,并计划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但是至今这项工作进展缓慢,《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何时能够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仍没有时间表。

  “要么尽快修改法律,要么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公民切实履行法定植树义务。”有专家指出,制定了法规不执行,不如不制定。为此,专家呼吁,全民义务植树法规被搁置的现象必须引起国家有关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别让法律再尴尬。(郄建荣)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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