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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巨额贿赂 原鄂州市委书记马荣华被判刑八年


 

2007年08月22日 09:01    

 
 



 
 

  湖北新闻网8月22日电 楚天金报消息,原鄂州市委书记马荣华,在担任中共鄂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昨日上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荣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5月间,马荣华为北京中鼎国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鄂州市“世纪商城”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暂缓税务检查等事项提供帮助,并于2003年3月在北京市湖北大厦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滕某所送美元20000元;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间,为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贺某的贿赂人民币50000元,美元6000元,港币19000元;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12月间,接受他人的请托,为落实其担任有关部门领导职务提供帮助,收受其所送人民币20000元。综上,马荣华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0000元,港币19000元,美元26000元。

  法庭认为,马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马荣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且一审开庭按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艾卿 通讯员唐业继)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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