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闻网12月5日电 (陈祥楚)近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出台 《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和层级管理的基本原则,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和乡道、村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层基础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是管理主体,县交警大队是责任主体。县公路部门是国道、省道、县道畅通和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运管部门是县域内客运车辆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中,疏于管理,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问责:
一、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黄牌警告和问责:
1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 20% 以上的;
2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 、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 1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4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凡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的,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2 、乡镇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的,分别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3 、乡镇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无牌无证交通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4 、本乡镇辖区内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一年内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违法载人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5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再接受调查处理。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安监局审签。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县安监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签。
四、凡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凡收到问责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七、受到问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由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认定性质,划分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级调查处理责任制,凡发生死亡 1 人和受伤 3 人以下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 2 人以上和受伤 3 人以上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此外,通知中对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县直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内容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