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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优秀体育人才予以政策倾斜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15:04 来源:中新网湖北

  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27日电 (曹妤)为适应体育人才发展新规律,构建体育事业发展新格局,促进湖北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体育局联合发布《湖北省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

  据介绍,原《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只设置了体育运动队和体育学校两个人员类别。新《条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按照教练员执教内容不同,分为竞技体育教练员(包括优秀运动队、体育学校)、体能教练员、群众体育教练员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均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评价标准。鼓励省队市办、省队校办、非体育院校运动队教练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并明确群众体育教练达到竞技体育教练相应级别业绩条件的,可进行转评申报。

  原《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将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划分为了五个等级,分别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本次新修订的《条件》,将教练员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国家级教练(正高)、高级教练(副高),中级职务名称为中级教练,初级职务名称为初级教练。

  《条件》规定,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竞技体育教练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具备体育教练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推荐,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执教总结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对于在基层或其它领域发现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推进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职称评审机制。如,对于群众体育教练员中针对社会效益的评价应包含组织比赛或活动的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群众反响等,申报者个人可通过自我陈述、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提供相应材料,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价方式灵活多样且综合性、实用性强。

  《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实行“一票否决”。《条件》还明确,发生兴奋剂违规被禁赛的教练员,处于禁赛期及禁赛期满后四年内,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教练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教练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教练员,终身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完)

(编辑:丁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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