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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1:15 来源:中新网湖北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付蓓蓓摄

  中新网湖北新闻2月25日电 (郭晓莹 叶勇)《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施行。2月25日,宜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实施的《条例》有关情况。

  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键介绍,近年来,宜昌市委、市政府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理念,着眼于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物业服务和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努力构建党建引领、基层自治、多元共治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格局,经过实践检验,决定通过立法程序对百姓关心的物业管理种种问题加以规范。

  关于各层级职责职能问题,《条例》明确:将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统筹各项资源在小区层面汇聚,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问题,《条例》明确:将购买商品房的前期服务费用标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给购房人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给购房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关于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条例》明确:业主认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性质,各自权利义务,任职条件和负面清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身份甄别、筹备组运作、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把控等工作中加强履职、发挥主导作用,也明确了支持、鼓励业主中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就是要把过去业委会没人管、不会管的局面彻底扭转。

  关于物业服务相关问题,《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关系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服务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和费用标准调整方式,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相关要求,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明确了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问题,让业主和物业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条例》明确了小区内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不得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不得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还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建设单位所有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供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下一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将按照《条例》,重点抓好行业党委组建、全方位落实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配套相应制度、解决好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等七个方面,持续推动宜昌物业服务和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用心用情用力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明和表示,宜昌将物业管理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层面,对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裴春梅)
关键词: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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