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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转供电收费新规 每月公示用电“进出”账单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3日 10:55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子轶、通讯员郭姗姗)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将有一本“明白账”了。2月28日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3月1日起湖北转供电收费将迎来新规——《湖北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正式实施,将促使转供电收费环节更加透明、公开,防止转供电主体层层加价。

  多年来,我省不少用电单位或个人不是供电公司的直接用户,而是通过园区、写字楼等转供。去年以来,我省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市场监管系统检查转供电主体1.5万家,组织清退多收电费1.55亿元。与此同时,国网湖北电力大力推进“转改直”,共惠及全省19876户终端用户。

  据介绍,鉴于目前仍有一些用户暂时无法“转改直”,我省制定了上述公示办法。适用范围为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

  根据该办法,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相关用电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据介绍,对转供电主体未按规定进行公示者,监管部门将及时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抽查信息公示情况,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于不予配合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编辑:裴春梅)
关键词: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