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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在随州、黄石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7日 09:06 来源:湖北日报

  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在随州、黄石稳步推进

  多家企业整改达标受益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刘怡廷

  阅读提要

  “目前全国试点检察院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200余件,湖北随州和黄石的办案数远超平均数,这是了不起的成绩……” 10月9日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说。

  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其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

  今年3月,我省被纳入该改革全国试点,确定随州、黄石两地检察机关为试点单位。7个多月来,我省检察机关稳步推进试点,相关做法被确定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批典型经验并复制推广。

  打造“湖北样板”

  高点定位,高标推进。

  试点启动之初,省检察院就将其作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经报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该试点被纳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事项清单。

  广泛“借智”。为深化各地对改革试点的认识,省检察院多次举办全省检察机关专题辅导讲座,并聘请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担任首席专家顾问。

  问需于企。5月28日,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在随州主持召开座谈会,倾听试点地区企业家代表心声。

  强化设计。省检察院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案件指导把关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随州、黄石两地检察机关也先后制定了试点具体方案。

  两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组建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高校学者等参加的专业人员队伍。适时从中分类选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并提出意见。

  9月10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职责、第三方组织程序规定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流程等,从省级层面加强统筹。17日,9部门负责人在汉共同按下大屏幕上的启动按钮,宣布我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管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省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迈出关键一步,省检察院将与各成员单位一道加强实践探索,努力打造企业合规检察改革湖北样板。”省检察院主要领导说。

  探索形成两种模式

  “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后,严格按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8月中旬,在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第三方监管团队代表介绍了涉案企业整改情况,认为其已按合规计划完成整改、通过考察。

  该企业原本面临被起诉的3名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由此迎来转机。在这次听证会上,受邀各方均同意对3人作不起诉处理。

  曾都区检察院采取的是“合规监管模式”,为我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两种合规案件办理模式之一,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犯罪情节相对严重的涉案企业,由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合规情况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管考察,确保合规要求落到实处。

  另一种模式是“检察建议模式”,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违法情节较轻的案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调动中小微企业参与合规建设的积极性。目前该模式已拓展到全省范围内适用。

  大冶市一公司就是“检察建议模式”的受益者。

  4月,大冶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企案件时,针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理念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制发了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随即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成立法务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定合规培训等制度,不仅完善了内部管理,员工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随后,检方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见证企业整改成效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已办理企业合规案件57件

  截至目前,全省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57件,涉及企业71家、企业相关责任人109人,已作出不起诉决定43件,发出检察建议48份。

  与此同时,我省实行一案一报备审查制度,案件经省级院批准后才能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程序,严防“空壳公司”“失信企业”等利用企业合规政策骗取从宽处理等情况发生。

  “试点启动以来,经省检察院审查后,4件案件因存在生产经营不正常、涉嫌与企业无关的个人犯罪等情形,被排除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莉介绍。

  “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温度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能动司法检察。”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办好每一件涉企案件,探索打造符合我省实际的企业合规模式,为立法完善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编辑: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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