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湖北新闻10月25日电 (任月静 李惠)“本来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说商贸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的心就凉了一大截,没想到通过破产程序,我讨回了损失,特别感谢洪山区法院。”杨先生激动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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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洪山区法院裁定认可杨先生与商贸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商贸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杨先生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同时,商贸公司也重新恢复了经营。
“救”字当头破瓶颈
商贸公司是一家经营了十三年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出现断裂,公司停止经营,徘徊在“生死边缘”。
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是洪山区法院受理的执行转破产案件。在执行阶段,商贸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经债权人杨先生同意移送破产清算审查。进入破产审查后,商贸公司并未到场参加听证会。洪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商贸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案件受理后,洪山区法院先行适用简易程序并积极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破产管理人对商贸公司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商贸公司属于“无产可破”的状态。在尝试与股东联系后,管理人却发现股东不愿意配合,给出的解决方案也不能令债权人满意。
“如果对商贸公司‘一破了之’的话,我们的案件是结了,但是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对于企业而言也就此宣告了死亡”,承办法官说道。如何寻找到多方共赢的最优出路?洪山区法院主动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确定了“以救为主”的破题思路,提出了以破产和解促多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和”字为要赋生机
破产和解旨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引导利害关系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
在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后,承办法官向公司股东充分释明了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由股东出资“救活”企业的和解之策。“商贸公司已成立十三年有余,积累了很多商业机会和客户资源,股东再努力一把,相信公司渡过此次难关后,一定能够重新恢复繁荣的”,承办法官耐心地与股东进行沟通。股东赵先生有所触动,决定拿出资金偿还一部分债务。
“股东答应给钱我当然高兴,但是只给几万块钱,还没有偿还我一半的债务,我不同意。”债权人杨先生无奈地说道。“债权人债权都14万了,再加上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几万块钱肯定不够。”管理人也担忧地附和。股东不同意拿出更多的资金,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停滞。
承办法官从保障各方利益角度出发,多次与股东赵先生进行深入地交流和沟通。在法院充分的释法说理下,赵先生最终愿意拿出12万元偿还杨先生的债务,并且向法院缴纳了案件费用。杨先生对于法院为其追回债权深表感激,对于产生的清算费用自愿予以承担,亦向管理人支付了相应报酬。至此,一家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不再宣告破产,获得了“重生”的机会。
“优”字托底提效能
破产和解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特点,但并不是所有濒临破产企业都可以通过破产和解获得重生,需要综合判断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以及和解协议达成后能否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为尽可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促进破产和解时,洪山区法院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充分听取和评估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方意见,对于具有存续意愿的公司及具有和解可能性的破产案件进行科学谋划,聚力提升破产和解可能性,努力做实破产和解“最优解”,充分释放破产审判效能。近三年来,该院探索破产和解改革路径,成功办结了7件破产和解案件,盘活资产三千余万元,清理债务240余万元,清偿率平均达到80%,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和则共利,和利共赢。洪山区法院副院长曹文兵表示,“破产和解既助力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赋予债务人企业‘造血再生’的机会,让利益诉求不同的各方实现共赢。”(完)
【编辑:裴春梅】